書曰。若藥弗瞑眩。厥疾弗瘳。周官曰。醫師掌醫之政令。聚毒藥。共醫事。由是觀之。藥毒也。而病毒也。藥毒而攻病毒。所以瞑眩者也。而考本草。有毒者有焉。無毒者有焉。爲養者有之。不養者有之。於是人大惑焉。世遠人泯經毁。雖欲正之。末由也已。今之所賴也。天地人耳。夫有天地則有萬物焉。有萬物則有毒之能也。有人則病與不而有焉。是古今之所同也。從其所同。而正其所異也。孰乎不可正哉。
扁鵲之法。以試其方也。藥之瞑眩。厥疾乃瘳。若其養與不養邪。本草之云。終無其驗焉。故從事于扁鵲之法。以試其方。四十年于玆。以量之多少。知其所主治也。視病所在。知其所旁治也。參互而考之。以知其徵。於是始之所惑也。粲然明矣。
凡攻疾之具。則藥皆毒。而疾醫之司也。養精之備。則辨有毒無毒。而食醫之職也。食者常也。疾者變也。吾黨之小子。常之與變。不可混而爲一矣。而本草也混而一之。乃所以不可取也。不可取乎。則其方也規矩準繩。
是故扁鵲之法。以試其方之功。而審其藥之所主治也。次擧其考之徵。以實其所主治也。次之以方之無徵者。參互而考之。次之以古今誤其藥功者。引古訓而辨之。次擧其品物。以辨眞僞。名曰『藥徵』也。
猶之一物也。異其用。則異其功。是以養其生者。隨其所好惡。攻其疾者。不避其所好惡。故食醫之道。主養其精也。故撰有毒無毒。而隨其所好惡也。疾醫之道。主攻其疾也。故藥皆毒。而不避其所好惡也。而爲醫者不辨之。混而爲一。疾醫之道所以絶也。
夫古今不異者。天地人也。古今異者。論之說也。以其不異。以正其異。不異則不異。異則異也。譬如人君用人。率材則功。違材則無功矣。一物無異功。用異則功異。用養生乎? 用攻疾乎? 養生隨其所好惡。攻疾不避其所好惡。不知其法。焉得其正。其法旣已建。而後以其不異。以正其異。不異則不異。異則異。詩曰。伐柯伐柯。其則不遠。是之謂也。
蓋今之爲醫之論藥也。以陰陽五行。疾醫之論藥也。唯在其功耳。故不異則不異。異則異。然則治疾如之何。匪攻不克。養生如之何。匪性不得。吾黨之小子。勿眩于論之說。以失其功實云爾。
明和八年中秋之月
大日本 藝陽 吉益爲則 題
秦張已沒。疾醫之道熄焉。而陰陽五行之說熾也。家談延命。戶論養氣。而各有所著。其言可聞。而其事不可行矣。先考東洞翁生於千載之下。以復古爲己任焉。而其所著述。凡若干卷。
方術之士。往往視之。謂是眞古疾醫之道也。方是時。私淑於先人。而唱古醫之方者。不可勝數矣。故其書益見貴。懼後世妄造無根之言。假托先人之名。崇飾其書。以貪利價。使後進眩惑。而大傷先人之志也。豈可不識乎哉! 於是錄其書目如左。
『方極』 一卷
『類聚方』 一卷
『醫事或問』 二卷
『藥徵』 三卷
右四部。旣刊行者。
『古書醫言』 四卷
先命『醫事古言』者。後改之。
『東洞先生遺稿』 三卷
先人固非文苑之徒也。所以集之。不爲文章。其言志辨惑。應問釋疑者。關涉于醫。而有益于事。故輯之也。
右二部。校已成。刊行在邇。
『醫方分量考』 一卷
右一部。先人頗有所考而著之。以其未全備。故秘不刊行。
『方選』 一卷
『丸散方』 一卷
右二部。先人爲平日調劑所編。故藏于家。而不公之。但入門者。得謄寫耳。
以上凡九部。十七卷。
『醫斷』 一卷
『建殊錄』 一卷
右二部。門人所著。而先人鑑定之。前旣刊行。
天明五年乙巳之春 男 辰 謹記
蓋古書之貴於世。以施諸今而有徵也。其古雖竝於詩書。言之與實背馳。則不足貴矣。本草之書。傳於世也雖邈焉。鑿說之甚。辨折以胸臆。引據以神仙。其言巧而似於是。其理違而遠乎實。游斷諜諜。不異趙括之論兵也。
先考東洞翁。於是作『藥徵』。攷覈效驗。訂繩謬誤。揣權宜。精異同。雖頗窮經旨。未嘗有如本草說多能者。然循其運用之變。奏異功。則殆如天出。而俏性多能。是方之功。而非一物之能也。夫陽燧取火於日。方諸取露於月。而浮雲蓋其光。則水火忽不可致也。而終日握陽燧。不得溫手。終夜舐方諸。不能止渴。方諸陽燧。雖致水火。責之以其能而不獲者。非自然之能也。自然之能出乎天。而不假他力。法用之功成乎人。而不能獨立。不可苟混焉。本草辨其所以。而不識其實。主治混淆。的證難分。莫法之可以據。載籍雖古。豈足尊信哉?
先考之於『藥徵』也。主治頗詳明。不道陰陽。不拘五材。以顯然之證。徵於長沙之法。推功之實。審事之狀。闡衆之所未發。以燭乎冥行之徒。誠扁鵲之遺範也。其書之已成。受業者奉之。屢請刊行。翁喟然歎曰 過矣! 刊行何急? 世所刊之書。後欲廢者。往往有之。皆卒然之過也。藥論者。醫之大本。究其精良。終身之業也。今刊未校之書。傳乎不朽。爲人戮笑。寧蠹滅於匵中。終不許焉。翁卒。暨于今十有二年。遂命剞劂之師。刊行之于世矣。
天明甲辰之冬十一月朔 男 猷 謹題